近年來勞工權益應受保障之呼聲升高,與勞工權益相關之法律也陸續修法。而就雇主可否隨意解雇勞工這個重要議題,更是明定只有在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裁員解雇、第12條懲戒解雇所列事由下,並符合「解雇最後手段性」原則,才可以解雇員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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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來勞工權益應受保障之呼聲升高,與勞工權益相關之法律也陸續修法。而就雇主可否隨意解雇勞工這個重要議題,更是明定只有在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裁員解雇、第12條懲戒解雇所列事由下,並符合「解雇最後手段性」原則,才可以解雇員工。
實務上常出現許久未聯絡的父母,突然聯繫子女,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,但是這些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沒有盡到扶養責任,甚至常有家暴配偶、子女乃至虐待或外遇離家等劣跡,而讓子女在成長過程中艱苦萬分的父母,是否還能夠在老了以後,反過來依據法律規定,向子女請求照顧,給付扶養費呢?這種情形於情於理上都相當不公平,因此,法律上對這些不負責任的父母,幫扶養義務人(例如子女)定有以下減輕或免除扶養費的規定